“第二,要责令地方官府严查未取得特许证和不入市舶司缴纳海税的走私行为,甚至要记入吏部和都察院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中,若是放任甚至勾结走私,那么便要严惩不贷,否则若是那走私商和取得特许证按律入港纳税的海商都一样了,那这等制度也就失去意义了。”